published by 懷綸 on 2016-11-10 (星期四)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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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稿文號: | 105120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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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函 |
| | 機關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 |
| | 傳 真: | 02-29044938 |
| | 承 辦 人: | 林宜均 |
| | 聯絡電話: | 02-29052295 |
| | 電子郵件: | 016919@mail.fju.edu.tw |
| 主 | 旨: | 函轉教育部及衛福部來函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被害人之相關資料不得於媒體、網際網路等公開或洩漏,以免違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 說 | 明: | |
| 一、 | 依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衛福部衛部護字第1051461876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來函重申凡發生性平事件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立即提交校方性平會處理,應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 |
| 三、 | 各單位務必宣達各級主管及教師、職員,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性平事件。 |
| 四、 | 衛福部來函係以不當於媒體及網際網路公開或洩漏被害人身分資料,恐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請各單位務必遵守規定,以免觸法。 |
| 五、 | 全校教職員工生均須遵守上列二部所函釋之法規,各單位務必利用系院週會、系院務會議或其他行政部門之會議善加宣導。倘有違犯,性平會必將依法辦理。 |
| 六、 | 另本會已於105年9月22日105學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對於1040001號性平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書面、言語及網路等等)干擾、騷擾或報復被害人,抑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若有違反,則學生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職員移送「人事評議委員會」、教師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