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修業規則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修業規則 (102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100.12.21.10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101.01.03.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1.22.10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 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圖書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56學分。
(六)除以上第一至五項校、院、系規定之必修學分外,學生應自本系所開設之選修課程中至少另選修26學分。
(七)上列第五、六項規定之系訂必修56學分與選修26學分,必須為本系所開設、或經學術小組審議通過承認之課程,不得至他系或他校修讀。(轉學、轉系、重考生於原校原系所修習之課程,得於入學時依校方程序進行抵免申請認定)
(八)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學生畢業前須通過本校中文及英文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與資訊學科學習能力認定,若未通過須依規定修習相關課程及格。
(九)除第一至六項規定之學分、課程外,本系學生畢業應修畢至少128學分,並通過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始得畢業。

第三條 學生須於畢業前參加以下所列任何一種英語能力測驗的檢定考試,在取得英語檢定成績單後,檢附成績單正本,向本系申請畢業英檢資格審查(不計成績高低),審查無誤後,始具有畢業資格。學生在大學入學前所參加之上述英語檢定考試,亦可憑該考試成績單正本,於大一入學開學一個月內向系上申請資格審查。英語檢定考試包含:(1)托福測驗(TOEFL)、(2)多益測驗(TOEIC)、(3)雅思(IELTS)、(4)全民英檢中級(含)以上、(5)外語能力測驗(FLPT)、(6)大專院校英語能力測驗(CSEPT)、(7)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8)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第四條 外系選修學分認定:(1)排除全人教育課程(含軍訓、體育課程)。(2)依學則規定,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如未放棄資格,已修之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課程不得承認為畢業學分。

第五條 跨校選修學分認定:(1)限圖書資訊領域,且為本校未開之課程。(2)跨校選修學分數以8學分為上限。

第六條 課程修習規定:

(一)內容相近課程不得重覆修習,違反者,該學分不承認為畢業學分。
(二)相近課程之認定如有疑義,由本系學術小組審議。
(三)學生不得修讀高於所屬年級之課程。唯前三學年成績達全班前30%者,得於四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高修碩士班課程;經核准後,可於四年級下學期開始修讀碩士班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並依碩士班成績規定,70分為及格分數。
(四)如經本校碩士班招生管道入學者,所修習之碩士班課程得予承認為碩士班畢業學分,唯該學分不得承認予學士班之畢業學分。

第七條 擋修規定:

(一)「計算機概論」擋修「資料庫系統概論」。
(二)大四生不受擋修規定。

第三章 進修學士班

第八條 本系進修學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58學分。
(六)除以上第一至五項校、院、系規定之必修學分外,學生應自本系所開設之選修課程中至少另選修28學分。
(七)上列第五、六項規定之系訂必修58學分與選修28學分,必須為本系所開設、或經學術小組審議通過承認之課程,不得至他系或他校修讀。(轉學、轉系、重考生於原校原系所修習之課程,得於入學時依校方程序進行抵免申請認定)
(八)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學生畢業前須通過本校中文及英文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試,與資訊學科學習能力認定,若未通過須依規定修習相關課程及格。
(九)除第一至六項規定之學分、課程外,本系學生畢業應修畢至少128學分,並通過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始得畢業。

第九條 外系選修學分認定:(1)排除全人教育課程(含軍訓、體育課程)。(2)依學則規定,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如未放棄資格,已修之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課程不得承認為畢業學分。

第十條 跨校選修學分認定:(1)限圖書資訊領域,且為本校未開之課程。(2)跨校選修學分數以8學分為上限。

第十一條 課程修習規定:

(一)內容相近課程不得重覆修習,違反者,該學分不承認為畢業學分。
(二)相近課程之認定如有疑義,由本系學術小組審議。
(三)學生不得修讀高於所屬年級之課程。唯前三學年成績達全班前30%者,得於四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高修碩士班課程;經核准後,可於四年級下學期開始修讀碩士班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並依碩士班成績規定,70分為及格分數。
(四)如經本校碩士班招生管道入學者,所修習之碩士班課程得予承認為碩士班畢業學分,唯該學分不得承認予學士班之畢業學分。

第四章 碩士班

第十二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甲組:修滿專業必修12學分、選修20學分。
(二)乙組:修滿專業必修16學分、選修16學分。
(三)畢業學分數為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二者之學分數,至少32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須於畢業前參加以下所列任何一種英語能力測驗的檢定考試,在取得英語檢定成績單後,檢附成績單正本,向本系申請畢業英檢資格審查(不計成績高低),審查無誤後,始具有畢業資格。學生在碩士班入學前所參加之上述英語檢定考試,亦可憑該考試成績單正本,於研一入學開學一個月內向系上申請資格審查。英語檢定考試包含:(1)托福測驗(TOEFL) 。(2)多益測驗(TOEIC) 。(3)雅思(IELTS) 。(4)全民英檢中級(含)以上。(5)外語能力測驗(FLPT) 。(6)大專院校英語能力測驗(CSEPT) 。(7)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8)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

第十四條 本系碩士班課程抵免、免修相關規定如下:

(一)

可免修之科目名稱大學已修習過之科目名稱
技術服務研究資訊組織或其相關科目、
主題分析或其相關科目、
館藏發展或其相關科目。
讀者服務研究參考資源或其相關科目、
讀者服務或其相關科目、
圖書館資訊服務或其相關科目
備註:認可免修之科目,需以修讀本系碩士班課程補足學分。

(二)碩士班抵免科目需由系主任認定及同意始得抵免,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8學分。於圖書資訊領域研究所肄業,重考進入本系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外所、跨校選修學分認定:

(一) 承認外所、跨校課程4學分。
(二) 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個別研究老師)及系主任同意。
(三) 選修外所課程須為全校各所開設之專業必修或選修課程,且為本系碩士班未開課程。
(四) 跨校選修限圖書資訊領域,且為本校其他研究所未開課程。

第十六條 課程修習規定:

(一) 內容相近課程不得重覆修習,違反者,該科學分不承認為畢業學分。
(二) 相近課程之認定如有疑義,由本系學術小組審議。

第十七條 本系舉辦「論文計畫書審查會」實施規定如下:

(一)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
(二)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會後方能開始進行論文寫作,論文完成後,經指導教授同意,方可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三)研究生若變更論文研究主題或方向即應重新提請審查。
(四) 每學期期中考週(含)前由研究生主動向系辦公室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之申請,繳交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之申請書,並於論文計畫書審查會前十日繳交論文計畫書五份。由系主任依其論文主題邀請三位審查委員,並安排審查時間。
(五) 論文計畫書審查結果由出席委員共同投票評定,採多數決,分成通過與不通過。通過:研究生可繼續完成論文;不通過:研究生需重新申請論文計畫書審查。

第十八條 本系舉辦「論文學位考試」實施規定如下:

(一) 申請考試之時間: 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研究生可進行論文撰寫工作,論文完成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內向本系登記申請學位考試。須填寫論文口試申請書乙份, 並於口試舉行二週前交回本系。
(二) 研究生需於論文學位考試前,經指導教授同意,投稿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或會議論文,並於投稿後備妥投稿紀錄,始得提出論文學位考試申請。
(三) 考試時間:上學期須於 1月31日以前完成口試;下學期須於 7月31日以前完成。
(四) 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後,即不得隨意更換論文學位口試委員,如有特殊情況,應備妥說明書,由系主任決議之。

第十九條 本系碩士班論 文指導教授敦聘規定如下:

(一) 研究生修業滿一年,須選定論 文指導教授。
(二) 擬敦聘之論 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須填寫申請書,並經系務會議同意後,才可延聘非本系專任教師擔 任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
(三) 敦聘本系專任教師為論 文指導教授者,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須將同意書請指導教授簽名後,繳回系辦公室備查。

第二十條 本系舉辦「論文計畫書審查會」與「論文學位考試」口試審查委員資格如下:

(一)口試審查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主題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5. 所有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均為同校同一系所。
第3、第4項之資格認定標準,由系主任認定之。

(二)三位口試審查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位校外委員,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 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計劃書審查及學位論文口試原則上僅開放對該論文主題有興趣之本系研究生旁聽,非本系研究生則需於審查會前向系上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指導老師簽名同意始得旁聽,且旁聽者於審查會進行中不可發言或有其他影響審查會進行之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相關課程認定如有疑義,得由系主任召開學術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學術小組由系主任聘請本系三名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